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陆鹏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能以卖方隐瞒事实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10-28 12:49)     点击:192

能以卖方隐瞒事实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?

  吴某认为,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,不吉利,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,合同解除归咎于卖方。卖方认为,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,买方没有询问,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,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买方。法院经审理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买方,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三个依据:

  (1)对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,多数人认为,除非买方事先有特别要求,否则卖方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。

  (2)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。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请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。

  (3)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。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、内容、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,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。在庭审中,买方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,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,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、家具,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。

  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,法院应酌情采纳吴某的请求。因此在购房之初,购房者也可把自己对房屋的要求向出卖方或中介公司讲清楚,最好是落实到书面上,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陆鹏律师提供“经济仲裁  刑事辩护  债权债务  合同纠纷  损害赔偿  婚姻家庭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陆鹏律师,陆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陆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0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陆鹏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南宁律师 | 南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陆鹏律师主页,您是第18145位访客